当事人: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OYPCLXOU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左丽
2025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的检察建议,建议我局依法对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佟艳来、张靖一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中,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左丽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办案机构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左丽身份证地址及企业登记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无人接收,退回。法定期限内,未有人员到案接受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6月3日登记成立,登记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股东为邓世隆和左丽,其中左丽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为邓世隆。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末,左丽伙同他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左丽伙同他人利用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材料等手续,每套手续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账号及密码、银行U盾、手机卡等,左丽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将上述公司(含其他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卖与他人,左丽伙同他人共计转让了含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在内的9套营业执照及公章等全套手续,两人共计获利6000.00元(其中在法库县辖区包括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在内共有4家,其余3家另案处理)。2024年2月29日,左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4年06月20日,法库县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左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5年12月3日,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建议我局依法对“沈阳龙锐建材有限公司、沈阳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礼运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立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消除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冯贝堡镇李家荒地村地址实施实地检查,未发现上述企业。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时留下的电话无法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现场也未见有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招牌或在该场所经营。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及2026年1月28日对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两次邮寄《询问通知书》,两次邮寄均因无人签收被退件处理,我局至今无法与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因此事被行政机关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时的住所未发现该企业。现场也无法与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事实;
2.法库县冯贝堡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1份,证明沈阳利秋建材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无实体,无企业经营情况行为的事实;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证明该企业在我局登记注册事实;
4.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法检行公建〔2025〕53号)、《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辽0124刑初118号)、《刑事侦查卷宗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牟利转让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5.询问通知书及EMS邮寄单各2份,证明无法联系当事人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2026年4月22日,我局通过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市监罚告〔2026〕20号),至2026年5月22日公告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牟利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据此认定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以牟利为目的,用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因此涉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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