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沈阳市三峰纸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琎
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尹家社区下坎子村
代理人:徐洋 王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撤销申请人:沈阳市昌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丽忠
住所: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道祝家村
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请求人“一种圆柱形复合包装桶的桶盖结构”(专利号:ZL202022125642.8)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辽沈知法裁字〔2024〕3号),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被请求人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并于2026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申请书,称其在该案审理期间,由于家庭突发变故,未能正常参与案件审理,导致我局对其作出不利的裁决结果。经其将己方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对比,发现其产品不具备请求人专利中所述装饰层及翻边结构等技术特征,请求人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照片也无法体现上述技术特征,因此,其公司产品未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范围,向我局申请撤销辽沈知法裁字〔2024〕3号行政裁决。
经我局对该案复核,在辽沈知法裁字〔2024〕3号行政裁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请求人未答辩,导致该案合议组在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对比时,未准确识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的区别,经本局对请求人提供的侵权比对图片重新审查,发现相关照片至少未能体现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圆形顶盖包括淋膜纸层和顶端装饰黏贴层”和“所述的翻边部外侧的侧面进一步粘合有侧面装饰黏贴层且侧面装饰黏贴层同时向圆形顶盖上端和环形侧面的内侧面做翻边结构”2项技术特征,不满足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请求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已作出的辽沈知法裁字〔2024〕3号行政裁决。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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