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名称 |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
企业名称 | 沈阳老雪酒业有限公司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55号 |
案例简述 | 当事人沈阳老雪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雪酒业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酒水、食品销售的公司。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田原于2016年4月7日,获得了第16347486号“老雪OLDICECON及图”注册商标证书,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2018年11月1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华润雪花公司无效宣告的申请,裁定该商标与“雪花”、“雪花 SNOW”商标在文字、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并予以无效宣告。田原收到上述裁定书后,法定时效内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日,当事人与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春啤酒公司)签订“啤酒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阳春啤酒公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生产“老雪”啤酒。获取上述产品后,当事人通过录制上述啤酒产品开盖、倒酒产生泡沫等消费场景,在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按不同销售价格,将销售对象分为会员、大客户、小客户等客户群体,并依此销售模式对外销售上述啤酒产品。华润雪花公司提供的由沈阳艾思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认知项目调查报告》1份,该调查报告结论证明老雪酒业公司经营的涉案产品上标注的“老雪”文字名称,与华润雪花公司旗下产品“雪花11.5°醇生啤酒”在市场上的特有名称一致,对消费者造成高度误导,涉案产品与消费者认可的“雪花11.5°醇生啤酒”发生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涉案产品145箱,经营额为28,980.00元,未售出产品共计1395箱,执法人员 按照《统计学》当中的加权算数平均法进行计算,计算出当事人销售的五种规格啤酒产品每升平均销售价格,再分别乘以其余五种规格涉案产品各自总计升数,得出其余涉案产品1395 箱的经营额为 285,879.60元 。最终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 314,859.60 元。 |
案例亮点 | 本案的亮点在于权利人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老雪”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并得到支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商品造成混淆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报告,对于案件的最终定性起到了有力的支撑。市场监管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及时给予查处,定性准确,处罚合理,特别是在违法经营额的确认上,即考虑了当事人销售因素,又按科学的计算方法对库存商品进行了核算,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