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通过行政调解快速化解纷争,通过司法确认裁定调解协议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的难题。
一是行政调解贯穿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处理全过程,为双方当事人始终保留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程序繁简分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过程中,始终把行政调解摆在前头,一边处理一边调解。办案人员负责厘清案件基本法律事实,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辅助查明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职能优势,形成组合效应。极大降低双方当事人对抗强度,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减轻涉嫌侵权人的抗辩压力,缩短纠纷处理期限,整体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二是司法确认裁定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和解的意思表达提供了法治保障。行政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生效的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事项,引导行政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另一方面维护了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权威性。“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实施两年以来,沈阳市55%的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其中50%的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在行政调解路径得到大规模应用的情况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整体结案时限缩短至32天,为法定时限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