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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首问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答复和解释。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各处室、单位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耐心听取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或者耐心解答;不能当场办结的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协助服务对象与业务关联处室取得联系,直到业务关联处室工作人员接手办理。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受理后,及时向局办公室汇报,由局办公室明确业务关联处室或牵头处室,落实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办理。关联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承办,其他关联处室协办。

(四)分管局领导对首问事项作出批示需要加强督办的,首问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该事项交局办公室,纳入督查程序运转,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负责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知识产权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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