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辽宁,你一定会想到软糯香甜的“盘锦大米”,绵甜醇厚的“老龙口白酒”,肉质丰腴的“大连海参”,芳香四溢的“鞍山南果梨”.......这些都是我们熟悉的地方特色产品,我们会把这些产品叫做“地理标志产品”,“地理名称”+“产品”就是“地理标志”的组成。
IPPC 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权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权,是指地理标志所有人对其地理标志所享有的专有监控权,以及地理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所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和地理区域密切联系所产生的特有质量、信誉、特征的利用。
IPPC 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 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IPPC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2019年以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农业农村部、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对应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分别为地理标志商标(GI)、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
直至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GI)。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继续沿用。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目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只剩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红标(GI)。
IPPC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IPPC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3.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4. 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5. 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6. 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7. 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四)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IPPC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或者审查仍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初步认定公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一)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二)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的;(三)产品名称为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四)产品名称与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五)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的;(六)产品或者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
IPPC 地理标志信息查询途径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可查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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