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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局(住建局),新民市住房和城乡更新局: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市监联〔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部门职能,严格贯彻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22年10月12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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