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加便利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办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异地登记机关和属地登记机关分工合作,在沈阳市域范围内实行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同城通办”。改变原有必须逐一属地申请的传统模式,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在沈阳市域范围内无差别同标准集中统一办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营场所在沈阳市域范围内且归属我市登记管辖的分支机构办理新设、变更(备案)、注销业务。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是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业务的申请人,申请人可就近向自身或下属分支机构的属地登记机关提出集中统一办理申请,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的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工作模式
登记机关采用异地指导收件、属地登记、营业执照“同城通取”或邮寄送达的办理模式实现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同城通办”。异地指申请人自主选择的登记机关,属地指具有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权限的登记机关。
(一)统一申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窗口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指导申请人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或“辽事通APP”网上登记系统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对于申请人选择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申请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同城通办”收取材料凭证》(以下简称《收取材料凭证》)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连同《收取材料凭证》复印件通过直接送达或邮政部门寄递至属地登记机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同意补正的,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便利登记
我市登记管辖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同时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或备案。因总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事项发生变更,其下属分支机构也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或者下属分支机构需批量注销营业执照的,集中统一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供多套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隶属于不同登记机关的,待隶属主体变更登记审核通过后由隶属主体属地登记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寄递给分支机构属地登记机关。
(三)登记审查
属地登记机关在收到网上申请或寄递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和登记。
(四)统一出件
属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选择采取现场、寄递等方式为申请人送达营业执照和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全市任一自助打照设备领取营业执照和登记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同城通办”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宣传引导,实现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在沈阳市域内无差别同标准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切实做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企业的满意度与获得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同级承担企业登记工作的部门遵照执行。工作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