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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便利地铁便民空间市场主体证照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支持我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充分开发利用我市地铁站便民空间商业资源,现将我市地铁便民空间市场主体证照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地铁站便民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在申请人提供《资源授权经营书》《关于地铁站便民空间使用的情况说明》等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后,为市场主体办理登记。

二、在地铁便民空间从事食品相关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相关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条件。对于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可以采取事前指导等方式,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地铁便民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如接到举报或相关部门反应经营者存在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地铁站便民空间作为我市地铁的附属设施,其商业开发利用群众期待热度较高,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相关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归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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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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