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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制度变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公司年报制度有重大变化!公司在年报中不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信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类型的经营主体年报政策仍然按照现行的政策执行。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即未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信息的,按照第二百五十一条进行处罚。这里的公示出资信息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种情况。

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列出了年报信息的七项内容,其中第(四)项“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就是出资信息。

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增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向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看齐。4

2022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该《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即,经营主体未公示年报,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最高罚款是一万元。对在年报中不如实公示信息,没有规定具体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在年报中不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信息,应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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