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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我局拟修订的《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期满,共收到12份书面反馈意见,涉及17家零售药店、1个村委会以及1份尚盈丽景居民签字的意见诉求。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主要是对限定营业场所为商用建筑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有:一是所在小区周边没有商业配套,如非商用建筑内不得开办药店,现存此类药店只能迁址或注销,将给小区内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购药带来不便,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开办零售药店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的规定。二是药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申办标准变更后,在原许可有效期内虽然可以继续经营,但因药品属特殊商品,无法向原供货单位退回所购药品,一旦许可到期停止经营,剩余药品库存无法处理,损失较大。在法律、法规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已放开的营业场所限制,重新恢复为营业场所必须是商用建筑,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三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监管要求是“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将药店经营场所限定为商业属性,与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的目标,没有关联关系,而且在国家、省均没有对营业场所性质作出限定要求的情况下,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增加企业开办数量,活跃经济发展的目标相违背,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药品的“可及”性。四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在居民住宅经营药品,在回迁小区的一楼、二楼民宅,普遍存在超市、饭店、幼儿园、快递站、理发店等经营单位,仅对药店进行限制,有违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相关药店提出三种建议:一是申请适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已取得许可的药店换证仍继续适用原标准,如迁址、变更适用新标准,其它新开办药房按照新标准执行。二是申请给予较长时间的过渡期,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选址搬迁,减少损失,或待周边商业配套建设完善后迁址经营。三是建议取消药店经营场所应为商用建筑的限制条款。

  我局对提出意见的17家药店,以及位于同一小区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7家药店进行了现场走访。经现场调查,对修改房屋属性为商业用途提出反对意见的药店,主要集中在浑南、于洪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多属于新建小区,周边没有商业用房配套的大型回迁安置小区,如尚盈丽景、尚盈丽城、泰奕桃源、泰奕上园、泰奕青园等,小区内普遍存在2家以上的零售药店,多为2018年、2019年开办。

  在调研、反馈过程中,已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一是商用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规划用途、土地属性、建筑设计标准、配套设施指标、水电费用等均不相同,虽然居民住宅可改为商业用途,但需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国家推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允许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但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通常情况下,经营场所应设立在商用建筑,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如新建小区周边没有商业配套,按新验收标准,无法开办药店,群众购药需求可以通过网络购药、大型连锁门店委托配送等方式,实现药品供应的可及性,满足百姓购药需求。二是药品经营许可法定有效期为5年,在许可期内可以依法经营,许可到期后可申请延续,但应符合换证审批条件,法律并未规定申请许可延续应按原标准审批,修改审批条件并非终止现有许可,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三是将药店经营场所限定为商业属性,虽与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没有直接关联,但可以以此为切入点,提升企业管理规模,促进我市零售药店科学合理布局,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市零售药店现有数量5344家,店均服务人口数量为1697人,远远超过世卫组织建议的药店店均服务人口数2500人的饱和标准,现阶段零售药店数量完全能够满足群众的购药需求。在本次修订草案中也规定了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城、乡房屋,由法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作为药店经营场所。药品涉及民生安全,与商超、美容等行业不同,是需要实施重点监管的特殊领域,既要有序放开,也要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必须坚持放管结合,民宅中位于封闭小区内的零售药店,因执法人员进入小区存在困难,较难开展“四不两直”的随机、临时检查,不利于开展突击性药品安全监管,小区内群众购药的便利性与药品安全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平衡。四是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则属于对新进入企业的区别对待,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且新许可条件颁布后,老标准随即废止,故不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综上,经研究决定在保持验收细则具体修订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群众购药需求,在经营场所房屋属性方面,给予现有药店2年时间的过渡期,通过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的形式加以落实。在过渡期内,可按原标准申请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在实施中为给予新筹建药店充分的政策执行缓冲期,规定新验收细则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并将编制配套的实施指导意见,给予现有药店2年时间的过渡期。即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许可到期,仅因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在原址无法延续经营的药店,经申请验收合格,可将许可期限统一延长到2023年8月31日,如期间变更地址,需按新标准执行,许可期限按照原许可日期补足五年;2023年9月1日后许可到期的,以实际有效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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