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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沈阳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在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5年6月19日,征求意见期满,我局对收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积极采纳相关合理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议在《细则》第二十五条增加“属于集体子公司的,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规定。

处理情况及原因:因《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且按照《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只有连锁企业总部可以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为门店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由集团总部统一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关建议未予采纳。

二、建议在《细则》第二十六条增加“企业也可根据处方药销售规模,注册执业药师数量满足日常审方需要”的规定,并将从事远程药学服务的基础连锁门店数量(10家)和每新增10家门店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规定中的门店数量,均调整为30家门店。

处理情况及原因:因《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对连锁总部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执业药师的比例及设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且相关连锁企业可能存在跨市设置门店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我市更改远程药学服务中心连锁门店与执业药师的配置比例,将对全省相关工作造成影响,有关建议暂未予采纳。我局将向辽宁省药监局反映企业相关建议,待省药监局作出调整决定后,我局遵照执行。

三、建议删除《细则》第三十二条中“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地址”的规定。

处理情况及原因:因药物成分性质等原因,储存药品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可能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也对药品的储存条件作出规定,为有效减少仓库与营业场所间的运输时间,降低药品储运过程中环境温度、湿度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更好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了零售药店设置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地址的规定。现根据企业建议,将条款内容调整为“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地址或相邻、相近地址”,部分采纳相关建议。

四、建议参照北京等地规定,在《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增加允许企业设置自助取药机取药的规定。

处理情况及原因:为便利群众24小时购药需求,提升药品可及性,已采纳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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