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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2019年8月7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市监发〔2019〕130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领会6月2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新型营商环境的整体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和现阶段工作实际,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47条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管理,助力沈阳打造营商环境一流城市。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的政策措施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将营业执照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管理权下放至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年底前实现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就近打印营业执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实现当场受理、当场取照;实现11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100%网上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8个工作日,特殊药品运输证明及邮寄证明核发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压缩至10个工作日;实现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所有申请材料、表单、许可证书电子化;对药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推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等20项措施。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允许零售药店经营“精制包装单味饮片”,对于经营精制包装且不拆零销售单味中药饮片的零售药店,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中药饮片(精制包装单味饮片)”,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柜斗、不增加经营面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前提下,允许门店设立“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解决群众24小时购药问题2项措施。

    放宽市场主体退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程序,将通过报纸公告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免费公告,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将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2项措施。

    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

    加强“中国(沈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运营,提供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协作,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开展电信、供水等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转供电主体执行国家降费政策情况检查;严厉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9项措施。

    四、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政策措施

    对申请、获得PCT专利的,分别资助5千元、3万元;增加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23项业务范围;建设“互联网+检验检测”智能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在产品检验、计量检定(校准)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一批国家级质量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大中型电机、特种设备生产制造等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保障;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奖励;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库,共享全市小微企业政策信息等8项措施。

    五、创新监管方式政策措施

    实行涉企一般检查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对诚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一般风险市场主体,除投诉举报外,原则上3年内新登记的市场主体被抽查不超过1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市场监管系统免罚清单,对符合清单事项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推行企业信用“画像”,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鼓励企业重塑信用6项措施。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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