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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9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沈阳市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沈市监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落实好我市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不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等相关法规要求,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严防严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相关规定,根据《辽宁省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辽药监流〔2021〕25号)要求,结合沈阳市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了2021年我市药品零售、使用单位、新冠疫苗接种单位药品专项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检查内容,对市局与各区、县(市)局的工作任务进行划分,对自查、检查、督查等各个阶段的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