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保障沈阳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沈阳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质量安全,依据《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监管职责,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1.对25种集中采购的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抽验覆盖率100%。
2.对监督抽验不合格药品处置率100%。
3.监督问题药品召回率100%。
4.对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处置率10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1.完善监管档案内容。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档案,增加中选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及药品抽验内容。
2.加大检查频次。对医疗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药品采购渠道、发票和随货同行单、药品收货与验收、药品储存条件等。
3.严肃问题查处。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
(二)做好中选药品监督抽验
1.强化沟通,迅速响应。与市医保局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动态掌握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及配送情况,确保药品到达配送企业后,第一时间开展现场监督抽验,做到中选药品全覆盖监督抽验。
2.快速检验,压缩时限。对抽取的样品优先安排,实施加急检验,压缩检验时限,确保对中选药品质量的可控性、及时性,发现不合格药品快速处置。
(三)做好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
1.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统计、收集中选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监测信息,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及时组织处置。
2.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热点问题,监督医疗机构做好问题药品的召回工作,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