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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保障沈阳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沈阳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质量安全,依据《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监管职责,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1.对25种集中采购的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抽验覆盖率100%。

    2.对监督抽验不合格药品处置率100%。

    3.监督问题药品召回率100%。

    4.对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处置率10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1.完善监管档案内容。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完善医疗机构监管档案,增加中选药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及药品抽验内容。

    2.加大检查频次。对医疗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药品采购渠道、发票和随货同行单、药品收货与验收、药品储存条件等。

    3.严肃问题查处。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安全。

    (二)做好中选药品监督抽验

    1.强化沟通,迅速响应。与市医保局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动态掌握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及配送情况,确保药品到达配送企业后,第一时间开展现场监督抽验,做到中选药品全覆盖监督抽验。

    2.快速检验,压缩时限。对抽取的样品优先安排,实施加急检验,压缩检验时限,确保对中选药品质量的可控性、及时性,发现不合格药品快速处置。

    (三)做好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

    1.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统计、收集中选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监测信息,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及时组织处置。

    2.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热点问题,监督医疗机构做好问题药品的召回工作,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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