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2月16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沈阳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2020〕8号)要求,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沈阳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支持复工复产三十条》(沈市监发〔2020〕10号)。全面支持、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沈阳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2020〕8号)。
三、目标任务
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沈阳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措施三十条。
四、主要内容
包括“优化准入审批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优化‘互联网+’服务,实施网上不见面办理”、“延长期限限制,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提升执法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好服务保障,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技术支撑”、“发挥非公党建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6个方面,30条政策措施。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三十条》解读及宣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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