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加快构建长效机制,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公安局制发了《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全面落实国家、辽宁省各有关部门工作精神的基础上,重点提出全面推行网格化智慧监管、大力推进“明厨亮灶+互联网”工作、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网格化检查要求,对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单位使用手持终端APP进行全覆盖检查,确保检查频次。指导校园食品安全有关单位使用企业端APP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问题整改等工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门整合现有数字校园视频监控等资源,积极筹划,将明厨亮灶、校园安全等专题视频资源统一纳入沈阳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视频整合系统管理。三是推行“关键岗位操作指南”、色标管理及“4D”管理、推广使用“辽宁省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系统”,进行大宗商品台账追溯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