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沈阳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沈市监发〔2020〕1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推动标准创新、实施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标准化法》的重要举措。1995年以来,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出台单项的试点示范规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沈阳市先后承担了30余项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任务。通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仅提升了自身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在相关领域也起到了很好的引领辐射作用,从而推动了全市的标准化工作持续向好。
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在全国、全省范围内优中选优。作为老工业基地的沈阳,除了在装备制造业领域稍许占优之外,其他领域的项目竞争力不强。为此,沈阳市考虑通过开展市级试点示范建设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从而构建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培育储备库。另一方面,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也是沈阳建设国家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的任务之一。因此,根据国家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试点示范文件制定了综合性的、适用于沈阳市的《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及国标委《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等试点示范工作相关文件,并学习借鉴了先进省市的做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三十一条,分别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职责、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是按照《标准化法》“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区县政府职责规定,以及沈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县政府的工作职责。
四、预期目标
《办法》于2020年3月4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为3年。我局将分领域征集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开展10多项试点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把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而推动全市标准化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