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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药监(市)管〔2019〕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1日-4月30日)
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5月1日-9月10日)
各区县局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市局将结合年度检查计划,适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9月11日-9月20日)
认真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医药市场动态,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市药品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