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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监管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监管的实施意见》(辽市监发〔2019〕65号),印发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一)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属地责任。加强组织统筹和工作协调,依法依规开展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迅速将非洲猪瘟防控精神传达到位。加强对《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宣传力度。

(三)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采购定点屠宰产品、批批查验证明、开展原料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处置相关要求。

(四)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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