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市场化信用监管的健康发展,发挥跨地区、跨部门协同联动的信用激励作用,保护企业重塑信用、合规发展、投资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继续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开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
一、准确把握信用修复适用对象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申请移出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恢复为正常信用状态:
(一)已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エ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更正了有关错误,不存在应公示信息未公示的情形;
(二)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
(三)公示系统没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
(四)税务机关交换信息显示不存在严重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税务机关交换信息显示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欠费行为;
(六)公示系统最近两年内的抽查检查结果中没有情节严重的不予配合情形;
(七)公示系统没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规范信用修复业务流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须向登记监管部门提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已经主动改正错误、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不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和信用修复申请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初审。
企业登记机关的同级信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时初审以下事项:
1.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核验企业身份信息;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查询企业是否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3.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4.通过公示系统查询抽查检查结果中是否存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记录;
5.通过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查询税务部门交换来的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及欠缴社保费的信息。
上述事项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调查核实。
登记监管部门受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进一步查证核实以下事项:
1.企业当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中,有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情形,检查核实企业其他信息公示情况;
2.企业当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中,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检查核实相关信息改正情况;
3.企业当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中,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检查核实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和联系情况。
以上事项检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信用监管部门逐级提交至省市场监管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并告知企业原因。
(三)审核批准。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信用监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恢复企业正常信用状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逐级退回重新核实。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相关列入、移出记录同步从公示系统删除,只在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后台记求备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县(区)局初审核实后报市局复核,市局复核无异议后再提交省局审批。
三、宣传引导企业合规守信经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群众的初衷,切实把信用修复制度宣传好、落实好,既要给违法失信企业改正错误、恢复信用、重振发展的出路,更要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重视信用、合规守信经营,不断营造守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信用监管局面,切实发挥好信用修复制度的激励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