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由于我市大部分气瓶充装单位都是经营几十年的“老户”,充装单位之间、充装单位与市面的“气贩子”之间都有着盘根错节的利益关联,未在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仍在使用,对社会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2.制定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9〕1778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50号)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19〕103号)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安办〔2019〕90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质监办发〔2018〕97号)。
(二)目标任务
1.计划目标
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主要任务
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1.查处液化石油气站违法违规充装行为。
2.排查并坚决消除充装站内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隐患。
3.检查督促充装站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全面核对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瓶统计信息。
5.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适用范围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操作方法
1.重点排查充装站的充装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已过期的充装站不得继续充装。对以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装站或者曾经被举报无证充装的站点,要再次检查,重点检查整改情况。对无充装许可证站点,要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委会,坚决予以取缔(去除其充装功能),并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在充装站内发现的非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消除隐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在充装站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检查充装站内是否存在其他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特种设备,督促充装站及时报检、判(报)废,并对翻新气瓶和已判废气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六)注意事项
1.要提高对无充装许可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害性的认识,从防事故、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2.要在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各地牵头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3.督促充装站加强对用气单位或者个人用气安全的宣传指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普及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用气的意识。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七)关键词诠释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焊接钢瓶,包含15kg、100kg等各种规格。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单位。
(八)惠企利民举措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整治,大力打击不合格气瓶的充装,保障老百姓用气安全。
二、配套措施
1.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设气瓶充装追溯系统。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对液化气瓶充装单位开展联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