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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2019年度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等事项抽查检查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企业年度计划抽查检查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9〕81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全市2019年度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等事项抽查检查。

一、检查事项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由省局统一随机抽取共计16779户,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任务:

(一)检查事项

1.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类检查。选取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的存续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16546户。

2.拍卖市场规范管理类检查。选取登记状态为存续的获证拍卖企业18户。

3.价格行为类检查。选取登记状态为存续的两类企业:一是商业银行4户;二是水利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企业5户,两类合计9户。

4.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检查。选取登记状态为存续的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企业206户。

5.食品销售类检查。选取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的存续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食品流通领域企业81户。

(二)检查对象

以上五类由各区、县(市)局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食品销售类名单包涵在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类名单之内),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检查子系统派发各区、县(市)局,由各区、县(市)局派发至具体检查实施部门或检查人员;市局各业务处室检查的检查对象名单,通过沈阳市“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派发至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通过执法移动终端接受“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分派的任务,并完成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检查形式

(一)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类检查。登记事项方面主要检查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真实、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是否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相一致,其他登记事项可不进行检查。公示信息方面,一是检查企业年报信息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资产状况(公司等法人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为生产经营情况信息,以及公司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年报中其他信息仅作一般性核对或不进行检查。二是检查企业其他信息公示情况。重点检查公司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取得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是否依法即时公示及公示真实性、准确性情况,其他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可不进行检查。

2.拍卖市场规范管理类检查。在检查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一是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二是检查拍卖企业在许可证过期后是否还从事拍卖业务。其他事项可不进行检查。

3.价格行为类检查。在检查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集中整治在贷教过程中存在的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转嫁经营成本特别是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教过程中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检查2018年1月1日以来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是商业银行在收费过程中执行明码标价情况;二是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行为;三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四是转嫁经营成本特别是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过程中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五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对中介服务机构集中整治收费未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等。重点检查2018年1月1日以来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是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不到位的;二是违规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三是利用行政资源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的;四是违规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的;五是在开展中介服务时转嫁成本、变相收费的;六是无法律依据,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并收费的;七是强迫企业接受有偿服务的;八是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仍继续执行的。

4.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检查。在检查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的通知》(市监网监〔2019〕60号)中明确的内容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情形。

5.食品销售类检查。在检查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一是检查是否持有合法有效并与经营行为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检查是否经营过期、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三是检查是否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法定要求。

(二)检查形式

1.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检查要与市房产局联合检查形式开展;

2.对其他内容检查各区、县(市)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部门或系统内多业务整合的综合检查,同期涉及同一检查对象的其他检查任务可以一并进行,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扰。

四、检查原则、方法和检查时间

(一)检查原则

此次检查根据检查对象的所属登记机关,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由登记机关负责检查;市局登记的企业,委托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检查。

(二)检查方法

各区、县(市)局接到任务名单后,按照省局要求严格贯彻“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自行抽取执法人员,能够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不指定、不固定,检查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也要在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区域等方面随机选择,坚决杜绝随意性。根据具体检查内容、任务负载及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检查实施部门可以现场检查方式,到检查对象住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办事机构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或以约见调查方式,约请检查对象代表到检查实施部门当面说明情况、提交材料、出示实物、回答提问等;或以函询了解方式要求检查对象书面解释、说明有关问题;或以信息核验方式,通过比对其他部门、领域共享的信息验证有关事项;或以委托查验方式,依法交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审计鉴证、检验检测、评审评价等专业性工作并采用其结论性意见;或几种方式组合应用但其他方式能够达成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到现场、不见面,实现“免打扰”。

检查实施部门在正式开展检查前,应当通知检查对象,并向其发出行政检查告知书,说明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流程、检查组成员和需提供的场地、环境、参加的人员、准备的材料等,采用实地检查或约见调查方式的,还应预约检查时间;未经告知不得直接开展检查,未经预约不得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时间

各项检查任务到2019年12月15日全部完成,其中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检查应当在11月25日前完成。

四、检查结论和结果应用

针对单一检查对象的不同检查内容,各区、县(市)局检查人员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检查子系统,市局各业务处室检查人员通过市“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分别记录各个检查事项的检查结果,所有检查事项全部记录完成后,检查部门应当向检查对象下达检查结果告知书,载明检查事由、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并由检查人员签字、检查部门盖章。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根据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检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可以通过行政指导进行规范,或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情况复杂、检查期间暂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转进一步立案调查。检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在检查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检查对象已经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记录经营异常情形检查对象符合休眠企业条件的采取适用休眠企业服务管理的联系引导唤醒、规范自主退出、依法强制处理等措施,切实维护商事制度的严肃性。

对检查对象的全部检查内容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各区、县(市)局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局各业务处室通过市“双随机”综合执法平台记录的检查结果,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结果自动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公示。检查任务全部完成后,省局统一以公告形式公示整体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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