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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包容审慎,创新监管理念,积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监管方式,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配套措施

(一)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

1.压实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2.压实商品经营者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1.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

2.规范广告审查发布。

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1.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6.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8.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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