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研究解决机动车检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管理,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第34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现在起至7月25日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检验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担当,立足沈阳市机动车检验需要,依法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机动车检验良好秩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活动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压实机动车检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协同管理的共治局面,维护机动车检验良好秩序。
三、主要内容
重点是依法整治我市5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不能持续符合的问题。机动车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认定许可,或者资格认定许可过期;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报告和原始数据不执行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
(二)安全技术检验及检验秩序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机构周边非法中介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三)排放检验问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照标准规定检测,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责,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功能,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综合性能检验问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检测过程、检验报告等方面,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规划部署阶段(6月25日—6月30日)
各地区、市直相关部门利用5天左右的时间,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内容、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本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机构自查阶段(7月1日—7月5日)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重点对照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逐项进行自查并建立台账,逐一整改销号。自查整改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县区级各机动车管理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7月6日—7月25日)
各区、县(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联运机制,通过日常监管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结合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机动车检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无死角、全覆盖,彻底消除违规违法行为。
五、注意事项
(一)落实监管任务。市级各监管部门要组织分解落实本部门工作任务,倒推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责任。市区两级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彻底排查问题、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查出的问题逐一得到整改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加强机构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机构公共场所井然有序。
(三)建立长效解决机制。要按照边检查、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总结典型事例、工作亮点,提炼好经验、好方法,逐步优化监管模式。要明确部门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努力建立健全起行之有效的长效解决机制。
(四)按时报送信息。市级各相关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本部门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于7月10日前报送本部门阶段进展台账,7月2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整改总结,应包括机动车检验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治成效、工作亮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步解决机制等内容。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市政府协同平台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