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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沈阳市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前登记成立的存量公司实行3年过渡期内依法调整,同时创设了注册资本明显异常判定制度、因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出资期限豁免调整制度、另册管理制度等。2025年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沈阳市作为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6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沈阳市对照省局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公司代表、律师代表、各区、县(市)登记机关、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中存量公司范围是什么?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

三、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的调整原则是什么?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四、公司注册资本异常判定的范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研判:一是认缴出资期限30年以上;二是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是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

五、申请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特定公司是指哪类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六、公司如何申请出资期限豁免?

对于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依法申请按原有出资期限进行出资的,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机关依照附件2《特定公司出资期限申请豁免调整评估工作指引》,对其是否属于出资期限豁免调整的特定公司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相关申请及评估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省政府提出豁免意见。

七、哪些公司会被另册管理?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八、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未根据要求进行调整的,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但既未在限期内完成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调整,也未在限期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由登记机关出具改正期限为30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期限及出资额明显异常且拒不调整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公司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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