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修订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24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2021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超过4年、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适用规则已修订的实际,为保持制度衔接、优化裁量基准,对《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原4部,后删除《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细化,首次明确《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相关裁量基准。

起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参照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例及2025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修订过程

2025年8-9月,拟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局官网公示30天、OA系统征求13个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及市局相关处室意见;9月召开研讨会,邀请产品质量处、承压处、机电处、餐饮处相关业务处室、基层单位及法律顾问参会;10月依据新修订的省裁量权适用规则调整文稿,12月再次系统内征求意见并采纳相关建议;2026年1月优化部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先后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低风险,获市委政法委备案批复)及合法性审核。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体例统一包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及裁量标准四大核心模块,严格与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持一致,确保执法人员查阅、适用便捷高效,提升执法统一性。

1.优化《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裁量基准,针对该条例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涉及的17种违法行为,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完善处罚阶次适用,将原未纳入适用范围的“免罚、减轻”处罚阶次,调整为特殊情形下个案可默认适用,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二是规范从重情形设定,删除相关“从重”处罚阶次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因该情形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作出明确规定,避免重复设定;三是调整适用情形划分标准,将部分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由原按电梯数量划分改为按违法次数划分,明确初次违法、第二次违法、三次及以上违法分别对应的处罚幅度;四是统一电梯数量划分标准,将相关涉及电梯数量的划分标准,调整为与省裁量基准一致的标准,有效解决原标准门槛过高、与省基准衔接不畅的问题;五是树立配合整改导向,将部分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由原按电梯数量划分改为视当事人整改情况划分,主动改正或按时限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拒不整改分别对应不同处罚幅度,强化整改闭环管理。

2.调整《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裁量基准,结合省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内容。同步更新适用条款序号,因省裁量权适用规则调整,对“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违法行为的免罚、减轻处罚对应的适用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确保与省规则精准衔接;同时,针对“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违法行为,新增“减轻”处罚阶次及对应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增强执法适用性。

3.完善《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裁量基准,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餐饮服务场所控烟执法职责,涉及3条法律责任条款。为便于执法人员精准适用,结合是否涉及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这一关键因素,对其中第二十一条进行分设细化,形成4项裁量基准,明确禁止吸烟场所及室外区域吸烟行为的“免罚、减轻”适用情形;同时,清晰区分执法主体边界,明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负责执法,避免执法管辖争议。

此外,根据业务处室相关建议,删除《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应的裁量基准,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该领域裁量基准可参考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基准,确保全市范围内处罚标准统一;二是避免单独制定基准与相关部门规定不一致,引发执法纠纷,保障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