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落实《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创建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类案同罚”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裁量尺度不一、畸轻畸重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严格遵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要求,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及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我市监管执法实际,对部分适用频次较高、经营主体关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运行,压缩裁量空间,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制定过程
今年1月,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启动对较高频次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调研及立项工作,经对2025年我市市、区(县)两级案件办理情况综合分析,关注到部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较高,但处罚尺度不统一、裁量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初步确定对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8类高频案件的减轻、从轻处罚阶次进行细化。组织人员起草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适用意见(一)》(征求意见稿),于2月4日至3月10日在市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3月19日召开了由新天地超市、国大药房等相关领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近距离、面对面,认真听取意见,对相关内容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内容
目前食品、药品等领域相关法律责任的起罚点较高,结合食品、药品经营环节的实际风险和中小微市场主体的承受能力,本次细化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衔接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减轻、从轻处罚的具体要求,明确在严格适用初次违法、无我省裁量规定中的从重情形、未危害人体健康、及时整改等前提下,对于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思路,可以适用减轻、从轻处罚,充分表达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善意,助力纾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
四、主要特点
本次细化未采取“一刀切”方式固定处罚数额,而是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改正情况等相关情节,进一步细化了罚款数额的上、下浮度,严格限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既避免简单一律就高或就低处罚,也便于执法人员结合个案实际精准裁量,切实做到过罚相当,努力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寻求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优化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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