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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药械化领域对问题产品实施收缴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2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问题产品收缴工作,统一全市执法标准、规范一线操作流程、补齐办案文书短板、精准回应基层执法需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规定,我局新增制定《收缴决定告知书》《收缴物品决定书》,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统一规范使用。

药械化领域问题产品收缴工作,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开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收缴适用范围涵盖假药、劣药、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明确规定需予以收缴的相关医疗器械产品,以上违法违规产品统一界定为药械化领域问题产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收缴决定告知书

该文书为问题产品收缴事前告知专用制式文书,需在实施收缴前依法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产品收缴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财产权益与物品控制权。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参照《行政处罚法》及我省听证程序适用相关规定,通过制式告知书固定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程序,确保收缴程序合法、流程闭环、依据充分,杜绝程序瑕疵。

(二)收缴物品决定书

该文书为对问题产品正式作出收缴结论的决定性文书。

参照《行政处罚法》文书制作规范,决定书统一载明违法事实、收缴理由、法律依据、收缴物品明细等核心内容,依法明确当事人救济途径与救济期限,实现全市药械化收缴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化,全面提升基层执法办案法治化、精细化水平。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收缴相关执法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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