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及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构概况。包括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单位联系方式、领导信息。
(二)权责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及其他权力等。
(三)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四)财务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五)业务信息。包括办事事项、监管信息。其中办事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办事事项的指南、在线申报、申请表格和范本、收费标准、办理状态、办理结果等,以及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业务相关单位名单名录等其他相关信息;监管信息包括相关的执法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结果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涉及业务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信息;以上未列出但依法依规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利用网站进行公开;
(二)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第三章 政务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一般程序有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事后公开。一般制度、纪律、规定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可采取事后公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应在事前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公开结果;对需要接受群众全面监督的事项,应实行全程公开。
第十二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起草部门应当主动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部门要确保信息不涉密、内容合法、排版正确,文责自负。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主动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二)各部门通过门户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本部门应对内部内容进行保密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复核后公开。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民和法人等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采用现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
(二)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评议机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的民主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工作目标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先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或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