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标准化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根据《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34号)和《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沈质技监联〔2018〕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基础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20日。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申报项目范围、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及本通知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
具体见《细则》第五条。
(二)申报项目条件
具体见《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并特别说明如下:
1.“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中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团体标准项目应为辽宁省或沈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批准发布,且标准应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和较广泛的实施范围。因《细则》要求此类项目实施1年以上,同时考虑与之前年度此类项目规定时限的延续性,今年此类项目所涉标准的发布时间应在202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实施时间应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
2.“已经设立的TC/SC/WG及总体组”为国家、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并继续有效开展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秘书处承担单位,获得本资金资助应少于3次且已获资助总额未达到资助上限。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或通过验收的其他标准化基础类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胶装成册。装订顺序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编排:
1.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见附件2)(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3.《细则》第七条(二)规定的不同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项目还需提供正式上报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2022年度工作报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除需提供批准立项文件、专家验收结论外,还需提供项目投入情况和工作总结。
(3)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除需提供国家表彰文件外,还需提供标准文本。该项目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及投入情况应在申请表中说明。
(三)有关说明
1.“团体标准”项目要求的“50%以上团体成员约定采用该标准的证明材料”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出具的、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适用该标准的团体成员名单,以及50%以上名单中成员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采用该标准的截图。“团体标准”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社会团体。
2.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供各参与单位盖章的协商结果说明。
请于2023年7月20日前将胶装成册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技术管理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
联系人:徐健,吴志滨
联系电话:024-24011297,024-24011172
附件:1.沈阳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实施细则(基础类项目)
2.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附件2 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门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标准化基础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