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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价监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工作持续聚焦民生热点、市场竞争等关键领域,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努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选取七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请全市各经营主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守规、诚信经营;请广大市民及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一、辽宁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对辽宁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与某事务服务中心签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合同。当事人为了对其提供的食材在质量、数量、种类等方面赢得食堂管理人员的关照,谋取持续交易机会,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负责食堂的管理人员,共计6000元,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采用财务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予以关照,以谋取持续交易机会,违反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该案的查处是对市场交易行为中“潜规则”的有力打击,对加大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介绍: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开展某品牌“一斤多半斤”白酒有奖销售活动前,未向消费者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等信息,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信息透明原则”是有奖销售的基本要求,本案当事人未提前公示活动规则,只利用有奖标识进行销售引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

三、沈北新区某私房甜品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平台投诉,反映某私房甜品店在某平台销售商品时,在外卖包装里夹带好评返现卡,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当事人在网上定做了200张好评返现卡,随后将好评返现卡夹带在该店销售的商品包装中,消费者按照好评返现卡的要求五星好评后,扫卡片上的二维码添加商家微信,发送好评截图即可获得商家返现。该行为构成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刷单炒信”行为主要通过虚构交易、好评或销量,误导消费者并挤占诚信商家的市场份额,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市场监管部门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处罚不仅是纠正单一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规则、消费者权益和数字经济根基的保护,进而积极构建一个真实、透明、公平的市场生态,最终实现商家、消费者和社会的多方共赢。

四、浑南区某电子设备经营店商业诋毁案

案情介绍: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对某电子设备经营店经营者涉嫌发布含有误导性信息的视频,损害华某终端有限公司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小红书、抖音、微信等平台注册11个账号,自2024年12月起持续发布《华某xx70系列开售第一天,真实行情》《且看且珍惜吧,随时被华某投诉下架》等7条视频,使用暗示性、贬损性内容针对华某终端有限公司产品及商业形象进行不当评价,同时通过煽动负面情绪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直接损害华某终端有限公司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商业诋毁行为不仅破坏企业商誉,更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此案反映出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新特点,警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更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空间商业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对净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五、沈北新区某药房虚标原价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其“会宣”场所销售的“熊胆粉”产品,涉嫌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涉案“熊胆粉”210盒。在“会宣”现场及销售柜台前均有“原价1280,活动价995”字样。检查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所谓“原价1280元/盒”的销售记录或证明,并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其“原价1280元/盒”是虚构的价格,因此构成虚标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虚标原价行为制造了“大幅优惠”的假象,不仅导致消费者陷入 “价格陷阱”多花“冤枉”钱,更是严重透支社会信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不仅能够避免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更打击了在市场竞争中玩弄“价格骗术”的不法商家,为广大消费者和诚信商家创造一个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经营环境。

六、铁西区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沈阳市铁西区某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价格违规行为。经查,该医院于2022年至2023年底在开展血糖检测收费时,使用拜尔血糖仪,罗氏血糖仪进行血糖监测。按照沈阳市医疗服务收费《限价文件》规定,葡萄糖测定应收11元/项,实收12.7元/项。该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切实解决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重复收费问题,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新形势下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政府定价,切忌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 

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转嫁经营成本收费案

案情介绍: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涉嫌存在转嫁经营成本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将本应属于银行自身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转由借款人接受第三方资产评估服务并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评估费用,发现共计64笔企业支付的相关贷款抵押资产价值评估费,涉及企业支付金额共计984127.35元,构成转嫁经营成本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评析:银行转嫁经营成本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对企业经营造成负担。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强运营合法性及规范性,避免“隐形费用”侵蚀公众利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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