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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灯”说“不”
发布时间:2023-11-2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鲜灯”是售卖生鲜肉类、果蔬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摊位一种常见的“美颜”照明设施。一些食用农产品在“生鲜灯”下看似光鲜靓丽,买回家后却原形毕露。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市将按照《办法》要求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11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近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对农贸(批)市场、商超、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宣传活动。要求市场主办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场内销售生鲜食用产品照明设施的检查和自查,及时更换不合格灯具,确保12月1日后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明“美颜”的情况不再发生。

同时,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办法》施行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撰稿:尤付春,审核:李武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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