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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政协第十六届二次会议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核实清理工作提案(第390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磊委员: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核实清理工作的提案》,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市自2014年正式推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围绕百姓经商创业的难点、痛点,先后实施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企业注销便利化等一系列改革,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等涉企证照事项改革,以“减证”促“简政”,有效降低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核实清理工作的提案》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登记数据质量有关情况

(一)“一址多户”、“一企多址”情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3]42号)、《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文件法规,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我市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住宅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2017年2月1日起,对创业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等区域内企业,将住所的登记管理由审查制改为备案制。申请人可直接提交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住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借)用协议,允许同一住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2021年7月,按省局通知要求,对全部类型的市场主体(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对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2022年9月1日,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通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工作方式,推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核验,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针对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后可能出现的这方面数据问题,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完善了数据监测预警和纠错机制。在市场主体登记系统中建立监测预警功能平台,结合业务判断要求和必要校验逻辑,强化数据前端采集阶段问题分析判断,重点预警“一人多号”、“一号多名”等异常数据问题,重点提示“一人多户”、“一址多照”等相关情况,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真实、合理。

(二)登记信息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缺失的情况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批转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为落实方案工作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下发了《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

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企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办理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业务方可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除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需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于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2021年第48号)直接为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状态为“存续”且未申请办理“三证合一”业务的企业,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相关要求,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部门核发的旧证照停止使用,企业如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关于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中,“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之规定,一部分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仍然继续有效。目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场监管总局对我市市场主体(包括注吊销等各类状态)进行统一代码赋码,我局将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登记信息中联系电话无效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无市场主体联系方式内容,目前,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采集的联系电话均为申请人自行填报的信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企业对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公众对于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登记机关不能也无需对申请人填写的联系电话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时,申请人填写联系方式也存在后续变更的情况。

为了尽最大可能确保申请人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自2022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均要求申请人配合核验身份信息,通过网上办理的,还要求相关自然人进行电子签名,无法通过实名验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经依法公正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场办理。

二、下步工作打算

您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结合第五次经济普查工作,我局打算从以下7个方面入手稳妥有序的开展登记信息核实清理工作。

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沈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核实摸底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和分工,成立工作专班。由分管领导任专班长,登记注册指导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应急处置与预警处负责人任成员,抽调3名同志,实行专班推进。按照时间节点,于3月20日下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市场主体登记年报信息核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对全市存续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年报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信息进一步核实,甄别标识市场主体经营状态,并结合年报、监管等信息,进一步补充市场主体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址,做好年报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信息的数据筛查,对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做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年报公示工作目标时限、重点工作等相关要求,实施有效工作举措。在局官网上公示《关于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告》,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填报公示年度报告,对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做好登记数据核实。对全市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核查,交叉对比年报、日常监管、行政许可、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数据,完善市场主体经营地址和电话。对在登记时没有联系电话的市场主体,由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逐户核查,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积极同省局沟通,在“沈阳市监督治理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等数据资源,便于相关部门更好的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四是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和经营异常数据核实。按照不同类型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进行全面甄别,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对新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及时的更新和补充。

五是交叉对比市场主体注册和年报数据。对经营状态为“存续”和“歇业”的全部市场主体,交叉对比登记信息和年报信息,对市场主体的年报情况进行逐一标注,为提高经济普查的准确率和精准性夯实基础。

六是开展数据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梳理汇总数据核实中发现的各类数据问题,建立自查问题数据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逐一核实并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确保登记数据准确、真实。

七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经济普查过程中如发现市场主体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联系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经核实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等方式造成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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