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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加强对更换企业法人的管理和对之前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建议(第0789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占旗代表:

您提出的“加强对更换企业法人的管理和对之前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加强对更换企业法人的管理和对之前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一、法律明确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上述职务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只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涉及上述规定的情形,公司选举、委派或聘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合法有效。公司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相关自然人完成实名认证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即予以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示企业登记信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社会要求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不断加大服务公众力度,积极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实、及时、依法公示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企业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归集的相关企业信息,这其中就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任何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免费查询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和企业自行公示的所有信息。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企业信息的最直接最方便的途径,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做好登记注册中信用约束惩戒工作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对违法失信企业、人员的约束惩戒措施不断增加,有效制止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登记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系统已经关联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全国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录等系统,上述名录中的人员申请新登记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时不予登记。

四、下步工作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文书规范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服务我市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加强对更换企业法人的管理和对之前更换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的建议非常有参考价值,目前,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以及加强以上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方面仍存在不少难题,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支撑。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公司民主管理、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公司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加重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我们将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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