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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房产局、交通局、商务局、国资局、金融局、税务局、工商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推动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商场、超市、餐馆、宾馆、理发、家政、生鲜配送、便利店等生活性服务行业,要严格落实“六必须、六到位”等各项防控措施,有序复市经营。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要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15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办理条件可查询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网站)。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规定,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五)实行税费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委托检验检测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相关减免政策执行。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个体工商户,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对承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和土地,符合减免租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要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通过网络指引、邮政寄递、电话咨询等多种渠道,在线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帮助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生产经营防疫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登记注册特事特办。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自主申报年报信息。

(八)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九)优化食品、医疗器械、药品许可审批。对涉及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换发实施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快速审批。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变化情况、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后,可暂免现场核查、先行发证,在我市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药品零售经营者增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可免于现场检查直接发证。疫情防控期间,对药品零售经营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可申请延期换证,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十)简化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手续。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促进物流业个体经营者降本增效。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一)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滞纳金。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气价格,严格执行市发改委制定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政策。

(十二)延长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和健康证明期限限制。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其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

(十三)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划拨会费100万元,采购防护口罩、消毒剂等防控物资,免费向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劳动者协会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开发网上商城,推动解决受疫情影响产品滞销问题;聘请律师机构,提高个体工商户维权能力;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线上政策解读,宣传扶持政策;开展有关电商经营、移动支付、短视频营销等线上经营方式的培训,拓展运营新模式。

(十四)发挥工商联组织、协调的服务职能作用。工商联要组建临时商会调解机构,开展法律维权服务;成立“工商联抗疫法律服务志愿团”,开展法律公益活动,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公益法律咨询、融资、招工招聘信息。

(十五)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网络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苏宁易购全面开放平台,已入驻线下苏宁购物中心和百货店的品牌商、零售商,即日起可申请加入线上平台;京东针对入驻开放平台及京喜平台的中小商家,提供最快6小时极速开店通道、免费培训、千万级直播流量等扶持;豪玛集团向1000家“阿里巴巴1688诚信通”个体工商户商家,提供每家1000元的网店装修、快速开通等基础服务;58同城招聘信息免费发布。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利用普惠金融相关平台信用信息优势,引导使用互联网银行及具有普惠金融特色的中小银行金融产品,获得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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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3月8日



文件链接:《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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