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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为建立我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

依托现有的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增设公平竞争审查专栏,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沈阳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是没有具体的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事实,不能提供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材料的。

二是被举报对象不属于沈阳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其它相关司法部门或上级部门已受理,或者已做出处理结果的。

(三)受理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市政府所属部门的举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对本地区的举报。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处理回应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投诉举报中心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市、各区、县(市)局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

(三)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要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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