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市场中心:
现将《沈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沈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领域诚信管理,构建失信惩戒的工作机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特种设备领域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气瓶充装)单位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企业”)
第三条 失信联合惩戒是为加大特种设备企业社会监督力度,将特种设备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向社会公示,实行违法失信“黑名单”名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并按规定对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市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企业“黑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工作。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事权内特种设备企业的“黑名单”列入、移出管理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企业“黑名单”管理应遵循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移出);谁列入(移出)、谁公示”原则。
第六条 特种设备企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移出“黑名单”。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移出,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黑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九条 “黑名单”列入、移出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信息采集。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单位组织或群众告知、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受理审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主管局长审批。5个工作日内录入本级特种设备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
(四)信息公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归集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市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向社会公示。
(五)“黑名单”移出。列入“黑名单”的特种设备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30日前,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检查。在“黑名单”公示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其从“黑名单”上移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归集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市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向社会公示。不合格的继续延长,延长期限为一年;延长期限满仍未合格的继续延长。
各区、县(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将违法失信“黑名单”名录列入、移出情况按月,于次月4日前报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管辖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二)严格市场准入、许可审批审查,不得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申请、换证等;
(三)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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