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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适应以信用为基础社会,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制定了《沈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明确了我市特种设备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黑名单”的监管及联合惩戒提供基本的指引和具体的实施遵循。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亟需对特种设备企业完善信用约束手段,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精神,对失信特种设备等生产使用单位及其检验检测单位、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企业)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特种设备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使用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认定标准

特种设备企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1.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措施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及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管辖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2.严格市场准入、许可审批审查,不得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申请、换证等;
  3.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主要内容

1.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管理。

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主管局长审批,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本级特种设备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台账。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归集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市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向社会公示。

3.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4.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移出“黑名单”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合格的继续延长,延长期限为一年;延长期限满仍未合格的继续延长。

5.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特种设备企业,按照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6. 加强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7. 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特种设备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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