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我市高度重视转供电整治工作,曾多次通过政策宣讲会、新闻媒体宣传、群发短信、上门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宣传2018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为继续强化转供业务现场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价格监管新模式,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2.02分(含税,下同)、1.85分、0.26分、4.26分、2.20分和5.01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60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二、切实规范转供电行为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等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和损耗,可由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已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三、明确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相关要求
1.开展自查自纠。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未退还的电费要立即退还。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2.协助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转供电费码”是“网上国网”APP上的特色功能,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是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力度的创新手段。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请查询,及时应用。
3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27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所辖被转供电户)名称、用电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等基本信息整理好,填入“转供电终端用户信息表”。报国网沈阳供电公司。
11月30日前,由转供主体向其终端用户推送“网上国网”APP安装二维码及《转供码功能指导手册》,推介终端用户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码功能开展自排查,终端用户可拨打95598服务热线或供电企业相关人员电话进行服务咨询。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沈阳供电公司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