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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环节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地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发改委、国网沈阳供电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环节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地的通知》(沈阳市监发〔2020〕56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暨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电价优惠政策,我省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目的是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通知》的政策内容

    (一)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二)近年来,国家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出台的优惠政策

    2018年4月1日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我省先后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15.60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转供电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市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二是《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文件链接: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环节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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