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及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认真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通知》相关要求,督促辖区内所有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通过企业端APP“自查报告”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将形成的自查报告照片或扫描件通过企业端APP的“上传自查报告”上传管理系统。
(一)除特殊食品外的食品生产企业
2020年度企业自查并上传一次即可,要求11月底前完成(上传企业全年自查报告)。
从2021年起,按照风险等级自查、上传相应频次的自查报告,其中:风险等级A、B级企业,每年组织1次,当年11月底前完成;风险等级C、D级企业,每年组织2次,当年6月底、11月底前完成。
(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生产企业
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完成自查、上传,并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和扫描件(电子版)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2.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分别完成自查、上传,并报送扫描件电子版(加盖公章)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此项工作规定传达到每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督促和提醒企业按时开展自查工作。同时将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分级监管、获证企业证后监管(企业获证后三个月内为证后监管期)紧密衔接,与专项整治、综合治理有机结合,与信用监管及社会共治协调推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对在规定时限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经现场核查发现报告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企业,由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沈阳市食品药品网格化智慧监管系统查看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数据,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四)企业端APP的“上传自查报告”功能预计2020年12月可以开通,此前,采用纸质版或照片的形式报送。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