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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解读内容
(一)背景依据
1.起草背景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及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93号)发布,要求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制定依据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及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20〕93号),决定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
(二)目标任务
1.计划目标
进一步推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主要任务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义务。
(三)适用范围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四)工作内容
督促和提醒企业按时开展自查工作。同时将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分级监管、获证企业证后监管(企业获证后三个月内为证后监管期)紧密衔接,与专项整治、综合治理有机结合,与信用监管及社会共治协调推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有效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五)注意事项
通过“食安”微信小程序自查报告项目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将形成的自查报告照片或扫描件上传。
(六)惠企利民举措
通过“食安”微信小程序开展自查,无需纸面提交。
二、配套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既要督促企业按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又要防止简单化、片面化,避免流于形式,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2.严格落实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意识,严格依据相关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按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