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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5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的工作部署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开展的《辽宁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文件精神,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办公室等10个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将《沈阳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25日



沈阳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的工作部署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开展的《辽宁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要求,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办公室等10个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报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监管、电信主管、网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四、整治措施及进度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4日至4月18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五是开展中期督导。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期督导,对各地“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动切实推进。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部门将根据各区、县(市)上报工作总结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对我市工作的全面检查验收。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将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我市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并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1. 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

    为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沈阳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各相关局、办有关处室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百日行动”工作。

    (二)建立联动宣传机制

    各部门、各区、县(市)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在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张贴宣传海报,向重点人群印发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营造严厉打击“保健”市场乱象的浓厚氛围,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社会监督。

  2.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各部门、各区、县(市)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线索。通过开展线索排查工作,对举报、信访、消费维权、行政复议、经济案件等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是否存在涉及“保健”市场乱象的案件线索。

    (四)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各部门、各区、县(市)组织开展“百日行动”过程中,突发、即时性信息或其他重要工作信息可随时专报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要求以两周为基本报告周期,各区、县(市)、市直各相关部门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推进落实情况。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将不定期汇编成工作简讯,向省局、市政府、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报送、印发工作情况通报。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各区、县(市)要结合本部门职能优势,将“保健”市场涉及的主体信息、近年来投诉举报分析、舆情动态情况等于“百日行动”启动阶段,及时推送专项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为“百日行动”提供第一手基础资料。对于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于第一时间推送专项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由专责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六)建立会商沟通机制

    专项工作组每两周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专责部门负责人会议;根据“百日行动”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项工作调度会议,研判推进具体工作情况,商讨研究有关事宜。

    (七)建立明查暗访机制

    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明查暗访组,不定期深入各区、县(市)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检查“保健”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

    (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种违法情形的,由专项工作组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和联合惩戒的措施、办法。

    (九)建立行刑衔接机制

    对于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专项检查组各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抽查检查、约谈提醒、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撤销吊销、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理措施及时处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区专项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全力推动落实“百日行动”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屏障。

    (二)狠抓任务落实,强化追责问责。各区、县(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本地区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工作。对于国家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场所及地区、重点时段以及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要发动各条线执法人员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处置,确保工作全覆盖、无死角。要强化工作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对于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特别是“百日行动”中未接到投诉举报、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未对相应问题及时处置、未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地区,市专项工作组将进行通报曝光,并移交相关方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重在行为规范,强化依法惩处。要发挥机构、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坚持行刑衔接,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向社会公开“百日行动”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四)按时报送信息,及时开展总结。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卫生健康、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要落实“百日行动”信息定期报送制度,每月12日和26日之前,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检查场所统计表》和《推进落实情况表》(见附件)。市直各相关部门于每月13日和28日12:00前向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本系统“百日行动”推进情况。2019年4月13日前,市直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市专项工作组报送本部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工作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4月16日前,市直各相关部门汇总本系统“百日行动”工作情况后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由专项工作组汇总上报省局,同时报送市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还要将本系统工作情况同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为便于市专项工作组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络,各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2019年1月20日前,请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赵道远,联系电话:024-2401173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赵道远

    市公安局联系人:周坤

    市民政局联系人:夏时雨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杨博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松

    市商务局联系人:朱清克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联系人:王纯龙  郭艳凤  马晓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马妍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系人:任重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航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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