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失效】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办理税务登记清理整顿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准确把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态,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对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办理税务登记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主要为长期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即两个年度及以上未进行年度报告,通过经营场所或其他方式无法联系,注册日期(成立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状态为“存续”,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正版)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作分工

按照"谁登记、谁立案、谁处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局负责本辖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此次清理整顿时间为1月28日至5月30日,该项工作以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辽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为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是要必须进实地检查。对于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但能够采取其他方式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动员其进行年报或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固定证据,予以处罚。

三是固定证据。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充分证明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其他方式也无法联系的,而且是连续两个年度不进行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四是严格执行听证告知程序。对于已调查终结但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将《听证告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公告15天视为送达,期满后可立即下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为处罚生效日期。处罚生效即可录入《辽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然后按法律规定将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

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5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报市局企管处。

注: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与当地的税务部门联系尽早的取得个体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户名单依法依规吊销。

联系人:张智铭 电话:24011116

        电话:24011291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个体户清理吊销统计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个体户清理吊销统计表

填报单位:                                  报时间:                      

应吊销数

实吊销数

其他




此表于5月31日与总结一同报市局企管处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办理税...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未办理税...

官方微信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449号
 版权所有: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2101000095 辽ICP备19021314号 联系电话:024-24011114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