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企业数据库中存在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且无法联系的企业过多导致冗余数据问题,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0日,在全系统集中组织开展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对象
这次专项清理工作主要针对长期停业或未开业的企业,是指未公示2016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主要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登记为存续状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不同类型企业主体法律,予以吊销。
(一)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企业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企业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2.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3.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三、工作分工
按照“谁登记、谁立案、谁吊销”的原则,各区、县(市)局负责本辖区登记的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的清理和吊销工作。其中,市局登记区局管理的,登记机关立案,委托管理机关调查。市局相关处室负责市局登记,本部门监管的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的清理和吊销。
四、实施步骤
实施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合第28号)的规范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立案阶段
各单位对未参加2016年度年报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对确实无法联系的企业进行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充分调查取证并固定企业未从事经营活动超过六个月的证据,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一是要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并做实地检查记录,对于能够取得联系但不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动员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以照片形式固定企业未在登记场所办公的证据,并请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相关单位作为第三方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对未能取得第三方签字、盖章或相关证明的,可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一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作为证据。
二是到相关税务机关调取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超过六个月未申报纳税的证明。
三是也可通过收集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作为相关辅助证据,形成企业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链。
(三)听证告知阶段
对调查取证后拟吊销的企业,办案机构应当填写听证告知送达回执,通过挂号邮寄送达。
自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也未作出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四)行政处罚阶段
各单位要严格依法办案,区分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听证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或销案等处理决定。对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按照集中立案、集中吊销、集中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适用不同法律的分别集中公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采取公告送达,在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均以登记机关名义作出。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建立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台账
各单位要建立《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台账》,对于存在涉诉案件、在建工程的、改制企业股东之间纠纷等情形以及其他不宜作出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在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4.案件办结与归档
凡是被立案的企业,必须在90日内结案,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栏进行公告。对证据无法固定的,应予销案,销案后及时纳入《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台账》进行管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企业能够提供新的开展经营活动证据的,在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以销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部门协调落实、基层所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合理调配有关人员,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二)严密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实施步骤确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清理吊销的每个阶段性工作,要谨慎立案、严格调查取证、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对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要及时与市局取得联系,及时沟通解决。
(三)强化沟通协调。为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市)局要积极主动与税务(自行与当地税务部门取得非正常户管理衔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取得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支持配合,顺利取证。
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5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报市局企管处。
联系人:张智铭 电话:24011116
张 亮 电话:2401129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