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清理工作背景
根据《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企业数据库中存在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且无法联系的企业过多导致冗余数据问题,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开展此次清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全系统集中组织开展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专项清理工作
三、总体情况
通知明确了清理整顿对象,强调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分工,规定了时间安排,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此次整顿的对象是什么?
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主要为长期停业或未开业的企业,是指未公示2016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主要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登记为存续状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吊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不同类型企业主体法律,予以吊销。
(一)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企业的处罚依据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企业的处罚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2.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3.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此次清理工作如何分工
按照“谁登记、谁立案、谁吊销”的原则,各区、县(市)局负责本辖区登记的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的清理和吊销工作。其中,市局登记区局管理的,登记机关立案,委托管理机关调查。市局相关处室负责市局登记,本部门监管的长期停业或未开业企业的清理和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