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省局决定集中开展《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摸底、督促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局要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摸底、掌握辖区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并填写《换证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9年5月28日前将纸版加盖公章,报市局药品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shenyanganjian@163.com。同时,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换证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辽宁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现场检查要点及评定原则》(附件2)要求完成自查,并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换证需报送材料详见附件3);对于拟放弃换证的医疗机构,应督促其向市局药品监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做好换证检查、日常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局应配合市局完成换证现场检查工作,并对未按期换证的医疗机构,监督其停止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切实加强使用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对持有第三、四类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放射性药品配制、使用工作依法、规范。
2020年1月1日后,如发现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换取新证仍继续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药品监管处 唐文静 电话:24011355
附件: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辽宁省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现场检查要点及评定原则》
3.换证申报材料
4.《换证情况汇总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