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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4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根据2017年3月新修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676号令)第21条,使用放射性药品仍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结合国家局有关要求,现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转发至各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1月1日起,未换得新证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配制、使用放射性药品。如发现继续使用的,将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拟放弃换证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市局审核后上报省局,注销许可证。
三、工作流程
1、5月底前,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各区、县(市)局要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并按时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对于拟放弃换证的医疗机构,应督促其向市局药品监管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8月底前市局完成审核工作。各区、县(市)局应配合市局完成换证现场检查工作,并对未按期换证的医疗机构,监督其停止使用放射性药品。具体流程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