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机构、评审机构,市液化气协会,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重要产品追溯意见》)的精神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简称《充装规则》)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气瓶充装单位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气瓶充装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将开展气瓶升级改造采用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做好平台搭建,完善信息采集
民用及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重要产品追溯意见》和《充装规则》的要求,建立和使用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通过自建平台对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实施安全信息追溯,同时应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数据,实现气瓶全产业链的追溯与管理。气瓶充装单位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息化系统,独立或联营搭建平台。气瓶检验机构应建立气瓶检验系统,通过政府标准化接口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自动实时上传检验数据。
(二)做好气瓶及充装设备升级改造,建立统一标识
自建平台的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购置新瓶,升级改造旧瓶及充装设备。液化气瓶为灰色,瓶肩喷涂红色充装单位缩写,护罩外侧全部喷涂红色标志(新民、辽中、康平、法库为黄色);工业气瓶的颜色及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充装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自建平台的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充装本单位的信息化气瓶。
(三)各负其责,做好信息录入
各充装单位应按要求录入新购置的气瓶标志及站名缩写、原始信息。旧瓶改造应由充装单位逐次集中,分批送检验机构实施,不得擅自进行。检验机构对已经使用的气瓶实施改造,负责对已到有效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对有效期内的气瓶喷涂标志、站名缩写、安装信息码并录入气瓶原始信息。更换瓶阀的气瓶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工作安排
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1日,平台建立完成;
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0日,充装设备升级改造、调试完成;充装单位信息化平台信息与市场监管局动态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完成。
2019年8月1日-2020年6月30日前,我市气瓶更新、改造、原始信息录入工作基本结束,未升级改造的气瓶及充装设备不得再继续使用。
三、相关要求
1.充装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主动落实国家要求,按时完成对气瓶及充装设备的升级改造,以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录入的信息真实可靠。检验机构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协助完成此次气瓶信息化充装升级改造工作,并于每月末将气瓶升级改造情况报市局承压处(联系人:秦启东 电话:24011423)。
2.鉴定评审机构严格执行新的许可规则,对新取证、增项、换证的充装单位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充装、经营、储运、检验追溯的,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评审通知及评审备忘录应及时报送市局承压处(联系人:秦启东 电话:24011423)。
3.各区、县(市)局要加大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执法力度,对未建立信息化平台、未实施信息追溯的充装单位,依据《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4.审批部门要对信息化气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提交使用登记表后,审批部门通过网上平台核验相关信息后,直接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5.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规范和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建设方向、及时纠正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市气瓶充装信息化顺利实现,真正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气瓶充装市场环境。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